1、確定征收項目和審查規劃:征收項目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國防、外交、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部門審查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2、確定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規劃確定擬征收范圍,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確定。
3、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合法建筑給予補償,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4、發布暫停公告: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暫停公告,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暫停期限最長為一年。
5、擬定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補償方案需包含補償方式(貨幣或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費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內容。
6、作出征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需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7、選定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搖號方式確定。
8、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9、實施征收:按照補償方案和協議實施征收行為,完成房屋拆除和補償安置。
征收決定公告后,我有哪些權利
1、知情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未經登記建筑認定處理結果、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決定等內容在被征收范圍內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2、參與和發表意見權
房屋征收部門需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申請信息公開權
被征收人可以向相關制作機關或保存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規劃、計劃、立項等文件。
4、異議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評估機構選擇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投票或隨機方式確定。
6、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權
被征收人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7、補償安置選擇權
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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